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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保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激励政策全力推进黄标车淘汰

时间:2015年10月22日信息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: 【字体:

环境保护部、公安部、财政部、交通运输部、商务部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《关于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》,从强化执法监管、严格报废注销、加强政策引导、严格检验检测、严格报废监管等方面着手,全力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。
  《通知》提出了5项具体措施。一是强化执法监管。要求各地积极开展营运黄标车集中清理工作,督促企业及时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。要以城市中心区、居民生活区、医院、学校为重点,科学划定黄标车限行和禁行区域,对违规进入限行、禁行区的黄标车,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。集中排查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,及时通知车主办理报废手续,严格查处报废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。二是严格报废注销。严格执行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》,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,一律按规定报废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报废、灭失、出境、退车等情况依法办理注销登记。距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(含1年)的机动车,不得变更使用性质、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。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营运机动车,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,并注销收回或公告作废车辆道路运输证。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作废。三是加强政策引导。各地要因地制宜研究出台经济激励政策措施,加大黄标车淘汰补贴力度。可通过利用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,优先安排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,尤其是大型客货车、出租车、公交车进行补贴。四是严格检验检测。加大相关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,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,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。五是严格报废监管。各地商务、公安、环保、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、存储、运输、拆解、注销等环节的监督管理,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“五大总成”(包括发动机,方向机,变速器,前后桥,车架)流向市场。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力度,督促二手车交易企业严查交易车辆有关证件,防止报废汽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。
  环境保护部自今年下半年开始实行黄标车淘汰工作月调度制度,每月通报各地淘汰任务进展。截至9月底,全国累计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82.36万辆,占淘汰任务的70.73%,尚未达到时间进度要求。其中河南、湖南、江西、海南、山东进展缓慢,淘汰完成比例不足60%;尤其是山西、陕西、青海、贵州进展严重滞后,淘汰完成比例不足50%。
  2015年1-9月各地报送黄标车淘汰进度表
  (单位:万辆)
省份 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黄标车淘汰任务量 1-9月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黄标车
淘汰进展
营运黄标车淘汰
任务完成比例
广西 2.80  3.05  109.00%
云南 4.62  4.96  107.29%
天津 4.30  4.30  100.00%
新疆 0.36  0.35  97.45%
黑龙江 6.26  5.63  90.05%
吉林 5.06  4.49  88.77%
辽宁 2.31  1.98  86.01%
广东 14.16  12.04  85.05%
西藏 0.24  0.20  83.64%
四川 0.93  0.77  82.66%
重庆 0.64  0.51  80.39%
河北 3.86  3.03  78.48%
浙江 5.79  4.49  77.53%
甘肃 1.09  0.82  75.03%
北京 0.52  0.36  69.03%
湖北 2.48  1.64  66.09%
福建 2.39  1.53  64.20%
上海 1.10  0.70  63.42%
安徽 5.05  3.15  62.35%
内蒙古 4.16  2.55  61.29%
宁夏 1.83  1.11  60.86%
江苏 8.99  5.40  60.07%
山东 9.91  5.84  58.93%
海南 0.82  0.48  58.16%
江西 3.44  1.99  57.72%
湖南 2.45  1.40  56.93%
河南 13.78  7.21  52.31%
贵州 1.48  0.66  44.64%
青海 0.55  0.20  36.48%
陕西 2.32  0.70  29.98%
山西 2.77  0.83  29.83%
全国 116.45  82.36  70.73%
(作者:蓝川环保 编辑:admi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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